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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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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会的名称:长春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英文名:Changchun Property Service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PS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会的性质:由长春市从事房地产物业服务及其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协调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会接受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长春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会的住所设在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倡导行业自律;

(二)围绕物业服务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方针和政策等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需求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收集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组织开展行业合作交流活动;

(四)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加强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六)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在物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合法经营管理执照的从事物业服务及相关的企业;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记。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就行业和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4年1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人数在50人及以上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二十七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二)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八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协会秘书处设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 本会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一 本会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轮值会长代行会长职责的,须经理事会议2/3以上理事选举产生,每任轮值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期连任的,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轮值会长期间,每届(4年)经理事会议选举每年一名副会长作为轮值会长并确定任期时间,选举一名副会长担任当届常务副会长,与秘书处共同组成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会长职责。

三十三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四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8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一般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800元。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一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二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三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四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四十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 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 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 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 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 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四十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四十九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十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一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五十二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三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四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本章程经202405月21日第一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六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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